38.
下列標的何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①抵押物之從物 ②依物之通常使用而分離為獨立動產者 ③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④建築物附加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②③④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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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23), C(7), D(55), E(0) #1536732
統計: A(18), B(323), C(7), D(55), E(0) #1536732
詳解 (共 1 筆)
#4322239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然孳息。
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
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
與之對抗。
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
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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