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 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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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1), C(188), D(58), E(0) #1536738

詳解 (共 1 筆)

#2479362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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