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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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2), C(245), D(67), E(0) #1677331
統計: A(27), B(32), C(245), D(67), E(0) #1677331
詳解 (共 2 筆)
#5936410
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②重婚 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②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④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③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①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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