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提起撤銷訴訟,下列何者為錯誤?
(A)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客觀上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B)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C)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D)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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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61), C(137), D(758), E(0) #1536402

詳解 (共 4 筆)

#2150765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撤銷訴訟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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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745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一項第四條(撤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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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635
訴願法第14條: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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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8051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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