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提起撤銷訴訟,下列何者為錯誤?
(A)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客觀上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B)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C)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D)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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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61), C(137), D(758), E(0) #1536402
統計: A(64), B(61), C(137), D(758), E(0) #1536402
詳解 (共 4 筆)
#4938051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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