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何種登記不需公告程序?
(A)書狀補給登記
(B)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C)繼承登記
(D)時效取得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20), C(326), D(4), E(0) #969267
統計: A(47), B(20), C(326), D(4), E(0) #969267
詳解 (共 1 筆)
#1262094
土地登記規則
第53條
Ⅰ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規費。
三、審查。
四、公告。
五、登簿。
六、繕發書狀。
七、異動整理。
八、歸檔。
Ⅱ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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