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為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受退學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循何種程序救濟?
(A)請願
(B)民事訴訟
(C)刑事訴訟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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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82), C(20), D(6474), E(3) #133531

詳解 (共 2 筆)

#476329


司法救濟

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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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318
釋字第 382 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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