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大學及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大學附設專科部、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學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
(A)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B)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十(內含)為限
(C)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十為限
(D)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內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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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3), B(468), C(106), D(87), E(0) #11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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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175
第 5 條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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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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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第 5 條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本部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本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本部核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本部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招生名額,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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