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之規定,除99年9月1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外,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多少比率?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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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420), C(141), D(788), E(0) #118162
統計: A(406), B(420), C(141), D(788), E(0) #118162
詳解 (共 4 筆)
#204289
第15條
|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 其有特殊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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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02
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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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783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 )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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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420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第 15 條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其有特殊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第 15 條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其有特殊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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