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而訂定之
(B)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C)海外臺灣學校受轄區我國駐外館處之直接督導與管理
(D)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
統計: A(77), B(64), C(177), D(100), E(0) #3049117
詳解 (共 2 筆)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A)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而訂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B) 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第 12 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或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
董事長、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C) 海外臺灣學校受轄區我國駐外館處之直接督導與管理→X輔導
第 5 條
海外臺灣學校受轄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輔導。
(D)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
第 15 條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其有特殊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類題
44.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之規定,除99年9月1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外,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多少比率?
(A) 百分之二十
(B) 百分之三十
(C) 百分之四十
(D) 百分之五十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2755
答案:D
難度:困難
19.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的法源依據為何?
(A) 私立學校法
(B) 教育基本法
(C) 教育部組織法
(D) 高級中等教育法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75662
答案:A
難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