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公務員遭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自復職之日起,多久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A)二年
(B)一年
(C)半年
(D)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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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1), B(236), C(32), D(14), E(0) #129582
統計: A(901), B(236), C(32), D(14), E(0) #129582
詳解 (共 2 筆)
#128476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十一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十二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十三條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十四條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十五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 申誡,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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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274
105/5/2施行之新公懲法
第14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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