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告訴人聲請再議被駁回,原刑事訴訟法規定得聲請交付審判,2023 年 6 月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改採可提出何種救濟?
(A)聲請准許非常上訴
(B)聲請准許提起公訴
(C)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D)聲請准許交付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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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1), C(364), D(9), E(0) #3414651

詳解 (共 2 筆)

#6377612
38.告訴人聲請再議被駁回,原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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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644

交付審判是舊刑事訴訟法下,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現已改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

通常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對於刑事被告較為有利,而受害而具有告訴權、實際提出告訴的人,首先可以提起再議,向檢察機關體系表示對原本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不服。
如果經過再議仍然無法滿足告訴人的需求,則告訴人可以在再議被駁回後,10天內委任律師,用書面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意思是說,由法院來審查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不是適當。如果法院認為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違誤,受到處分的被告其實是很可能有罪,所以應該被起訴的話,就會作出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這時就會視為已經對被告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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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01667
未解鎖
第 258 條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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