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甲先生於信託契約中約定,受益人包含其後代子孫,除其第二代外,尚包含第三代、第四代、第五代.....等。即指定連續受益人,依法務部 112 年 3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1203500120 號函之意旨,是指下列何者?
(A)無效
(B)信託契約生效時,受益人必須存在
(C)信託契約成立生效時,依約款所定方式須可得確定其受益人,於信託利益分配時,受益人須確係存在
(D)信託契約成立生效時,以及信託利益分配時,受益人均須可得確定,尚無須確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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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 C(136), D(61), E(0) #3227125
統計: A(7), B(4), C(136), D(61), E(0) #3227125
詳解 (共 1 筆)
#6333801
依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1203500120號函釋,在信託契約中約定連續受益人(如第三代、第四代、第五代等)時,關鍵在於信託契約成立時,必須能夠確定受益人的身份,且在信託利益分配時,受益人必須確實存在。因此,選項 (C)「信託契約成立生效時,依約款所定方式須可得確定其受益人,於信託利益分配時,受益人須確係存在」最符合該函釋的意旨。
其他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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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效:法務部函釋並未明確規定此類安排無效,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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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信託契約生效時,受益人必須存在:此選項過於絕對,未考慮到信託契約中可依約定方式確定受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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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信託契約成立生效時,以及信託利益分配時,受益人均須可得確定,尚無須確定存在:此選項未明確指出受益人在利益分配時必須存在,與函釋內容不符。
因此,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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