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關於不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B)被告所在不明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C)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D)被告犯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並無重大關係,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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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356), C(52), D(114), E(0) #1293353
統計: A(155), B(1356), C(52), D(114), E(0) #1293353
詳解 (共 3 筆)
#1412762
| 第 252 條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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