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包裹」無法投遞經寄件人表示抛棄者依下列何規定處理?
(A)無著郵件
(B)民法
(C)遺失物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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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7), B(18), C(28), D(227), E(0) #1371775

詳解 (共 3 筆)

#1453542
第 十五 條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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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703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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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390
郵件處理規則 56 第二項無法投遞之國內...
(共 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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