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幼兒園屬於哪一類場所?
(A)甲類
(B)乙類
(C)丙類
(D)丁類。
統計: A(821), B(3505), C(895), D(31), E(0) #442783
詳解 (共 4 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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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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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以下省略) |
第十二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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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課後托育中心修正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托兒所、幼稚園應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修正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爰修正第二款第五目,將「靈骨塔」文字修正為「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 三、配合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修正施行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爰修正第二款第六目及第七目,將「社區復健中心」修正為「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修正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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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1/01/10 修正) |
| 第 12 條 |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 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 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 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 、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 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 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 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