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某藥師執業登記於高雄市甲藥局,應友人之邀於臺南市為產品代言,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代言虛偽不真實,則下
列處置何者正確?
(A)高雄市藥師公會得將該藥師移付懲戒
(B)臺南市藥師公會得廢止該藥師公會會員證明
(C)臺南市政府得廢止該藥師執業執照
(D)衛生福利部得處該藥師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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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10), C(36), D(79), E(0) #2037193
統計: A(343), B(10), C(36), D(79), E(0) #2037193
詳解 (共 1 筆)
#5968429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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