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殯葬管理條例對於殯葬設施經營業未經核准設置殯葬設施之裁處為:
(A)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
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
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之
(B)命其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C)除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D)除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外,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