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 A 裙下風光。當甲持手機探入 A 裙下,尚未啟動錄影功能時,因不慎觸及 A 之大腿內側,當場經 A 發覺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成立何罪?
(A)因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無罪
(B)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C)刑法第 225 條乘機猥褻罪
(D)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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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71), C(19), D(249), E(0) #3091296

詳解 (共 5 筆)

#5800145
刑法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故未竊錄到身體隱私部位,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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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459
315-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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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277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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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499
請參考88年的315之1立法理由一下吧!
目前社會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者,已甚普遍。 惟以之為工具,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 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本條,明文處罰之。至未透過 工具之窺...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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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之1立法理由:

增訂說明:

一、章名新增。 

二、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
,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 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 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 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

三、次按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 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 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司法院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參照)。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 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 ,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五八七 號、第六○三號、第六五六號解釋參照 )。

四、本次修正,增列隱私權最核心之侵害 性隱私犯罪,以及為有效抑制製作、散 布不實性影像相關行為,回應外界對於 人格法益保障之期待,爰增訂第二十八 章之一,並定章名為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司法院加註意見: 
本院認行政院來函會銜第28章之1立法說明容有下列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關於本章各罪之保護法益是否包括「名譽權」,尚有未明: 草案總說明「關於攝錄、散布性影像等犯罪對被害人之隱私、『名譽』及人格權所生之損害甚鉅」,第二十八章 之一立法說明三提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意旨「……『名譽權』……受憲法第 二十二條所保障……」可知「名譽權」 為本章立法所保障之法益之一。惟對照 本章各罪所保護之法益,其中草案第三 百十九條之一至三百十九條之三立法說 明「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 私密」、「保護個人性隱私」、第三百 十九條之四立法說明「保護個人隱私權及人格權」,均未提及保護「名譽權」 ,則究竟「名譽權」係哪一罪名所保護 之法益?尚有未明。

二、本院認為刑法第319條之3之罪 (未得同意散布性影像罪),保護之法益包括「名譽權」:「名譽」,指對他人品性、德行、 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權」 指享有名譽的權利,為人格權之一種, 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而未得同意散 布性私密影像,使得被害人最私密之隱 私部位或行為對外流傳,往往遭他人歧 視、嘲笑、攻擊、騷擾等,除其隱私權 遭侵害外,並使其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和地位評價受到貶損,自傷害個人名 譽。參以日本「個人性圖像紀錄散布被 害防制法」(即通稱之 2014日本「情色 報復受害防治法」)規範處罰未得他人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行為,於第一條即明定其立法目的:「為保護個人名譽及防止私人生活之安寧遭受侵害」,可知該法保護法益為個人名譽與隱私。從而,建議就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罪 ,於立法理由補充說明保護法益尚包括 「名譽權」。

三、本院認為刑法第319條之4之罪 (未經同意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保護之法益包括「名譽權」:
散布以深偽科技方法製作之不實性影像(如將商業A片主角置換為被害人之 臉),傳述個人不實之生活事實(誤以 為被害人拍過色情影音,或該不實性影像為本人真實之性影像),造成個人社 會評價貶低、社會形象減損之結果,除 人格法益受到侵害外,亦侵害個人名譽權。從而,建議對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於立法理由補充說明保護法益 包括「名譽權」。

四、結論: 
本章章名之立法說明,與本章各條文之立法說明,與名譽權部分,尚難契合;而保護法益之確認,攸關犯本章之罪與妨害名譽罪章之罪競合時 ,法院如何解釋、適用法律,建請釐清並於各該罪之立法說明中,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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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996

好奇想問一下,315-1未處罰未遂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拿手機探入 A 裙下,不能為第1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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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6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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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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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4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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