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情事重大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之一 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如何?
(A)終止契約
(B)解除契約
(C)撤銷契約
(D)廢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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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76), C(26), D(14), E(0) #615404

詳解 (共 2 筆)

#3367009

※撤銷、撤回、終止、解除、廢止有何不同?

撤銷:法律關係發生前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例如:某女被脅迫簽下一協議書,因某女是被脅迫的,所以可以將意思表示撤銷,但如某女一直不撤銷,這協議書仍是有效的。

撤回: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後,於意思表示受到拘束前,即將此意思表示撤回,例如甲對乙表示要賣乙A屋,在乙表示意思前,甲又將其原先要賣的意思撤回。

※撤銷VS撤回

撤銷是法律關係已經發生,而要將此存在的法律關係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撤回則是在法律關係發生前即將意思表示撤回,法律關係自始就未發生。

終止: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如民法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解除: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則有解除權之一方可以解除法律關係。例如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解除VS終止

解除契約,是使得契約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終止契約,之前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存續到終止發生的那一刻為止。

廢止: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等公權力性質法律行為作成時合法,但因其它理由必須終止其效力者謂之。廢止並非自始廢止,而自宣布廢止開始之後生效。


參考資料:

https://blog.xuite.net/wellhouse/twblog/128245366-%E6%92%A4%E9%8A%B7+%E8%A7%A3%E9%99%A4+%E7%B5%82%E6%AD%A2

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852-%E6%92%A4%E9%8A%B7%E3%80%81%E6%92%A4%E5%9B%9E%E3%80%81%E8%A7%A3%E9%99%A4%E3%80%81%E5%BB%A2%E6%AD%A2%E3%80%81%E7%84%A1%E6%95%88%E3%80%81%E6%95%88%E5%8A%9B%E6%9C%AA%E5%AE%9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7,&job_id=2299&article_category_id=262&article_id=2296

http://infolaw.pixnet.net/blog/post/18110100-%5B%E6%B0%91%E6%B3%95%5D-%E6%92%A4%E5%9B%9E-%E5%92%8C-%E6%92%A4%E9%8A%B7-%E5%92%8C-%E8%A7%A3%E9%99%A4-%E5%92%8C-%E7%B5%82%E6%AD%A2-%E7%9A%84%E5%B7%AE%E5%88%A5

有誤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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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373
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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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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