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代位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B)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
(C)為法定債之移轉
(D)包含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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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91), C(156), D(469), E(0) #2166174

詳解 (共 4 筆)

#3923838

我其實沒背保險法,但看保險人就想到法人不具備專屬性,有些東西可以「移轉」或「代位」;另一方面,「人身保險」這種有專屬性的事情就不能任意「移轉」或「代位」,就很自然地按下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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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499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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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366
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身保險...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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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948
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身保險沒有代位權
依照保險法第103條[3]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代位行使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另外依照保險法第130條[4]、第135條[5]、第135之4條[6]規定準用第103條規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的保險公司也不能代位行使權利。

因此,只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代位行使權利,人身保險則不行,受害者受領保險金後,仍可自己行使賠償權利。

來源: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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