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通裁決事件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B)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C)其審判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D)對簡易案件判決提起上訴,應主張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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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8), C(191), D(37), E(0) #1532530

詳解 (共 1 筆)

#1660919

(A)訴訟法第237之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訴訟法第231條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C)訴訟法第232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1人前行之

(D)訴訟法第235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 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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