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 30 天內提起
(C)訴願決定書未附記救濟期間而未依法通知更正,致原告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可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 日起 1 年內提起
(D)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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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08), C(21), D(71), E(0) #1532531

詳解 (共 2 筆)

#163404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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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507

銷訴訟

予義務訴訟

訴願人: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人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2個月

 

無需經訴願即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予以駁回)

應於行政處分送達or公告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課予義務訴訟(應作為而不作為)

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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