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30天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 2個月內提起
(C)訴願決定書未附記救濟期間而未依法通知更正,致原告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可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 日起 1 年內提起
(D)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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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197), C(82), D(284), E(0) #1537693
統計: A(564), B(197), C(82), D(284), E(0) #1537693
詳解 (共 5 筆)
#2157374
| 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 ||||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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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385
訴願14nn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n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n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90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n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nn
訴願85nn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n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nnn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n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n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nn
行訴106n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n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n悉時起算。n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n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n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n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n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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