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30天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 2個月內提起
(C)訴願決定書未附記救濟期間而未依法通知更正,致原告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可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 日起 1 年內提起
(D)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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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3), B(647), C(322), D(810), E(0) #1533203
統計: A(973), B(647), C(322), D(810), E(0) #1533203
詳解 (共 4 筆)
#2261878
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90)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 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 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 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參考摩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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