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 30 天內提起
(C)訴願決定書未附記救濟期間而未依法通知更正,致原告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可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
日起 1 年內提起
(D)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統計: A(1609), B(5781), C(1206), D(3259), E(0) #126650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A)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D)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法 第92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C)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回樓上12F,交通裁決事件的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為例外=>30日。
故(B)選項應改為=>不經訴願程序者,原則上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
原則=>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第 4 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例外=>行政訴訟法 第 273-3 條 第 2 項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1.提起撤銷訴訟應遵守之起訴期間,原則為: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原民四等【行政法概要】#12658
筆記
不經訴願---->2個月
-
補充:
訴願提起--->行政處分達到or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天內
人民不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提訟
*30提起、2月訴訟
訴願法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一個是是行政訴訟法的法條裡面30天重新審理
撤銷訴訟之提起 :
1.經訴願程序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訴106)
2.不經訴願程序 :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訴106)
3.交通裁決 : 裁決書送達後30日(訴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