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法院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是謂:
(A)特別判決
(B)情況判決
(C)例外判決
(D)職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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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10141), C(783), D(697), E(0) #1266507

詳解 (共 5 筆)

#1330062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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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760

情況判決制度

1.原則與例外

   (1)原則違法之行政處分經相對人或關係人訴請撤銷者,行政法院原有作成撤銷判決義務,否則依法行政無從貫徹

   (2)例外因公義上而允許違法處分存續,法院不予撤銷或變更者,即所謂情況判決

  2.我國法制

   (1)行政訴訟法§198,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與其他一切情事,認為處分撤銷或更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2)行政訴訟法§199,行政法院為上述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因處分或決定所受損害,原告如未此聲明,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仍得向高等法院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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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704
以現行法制來說,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均有類似的規定,那就是當訴願受理機關或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爭訟案件時,若發現原行政行為的決定雖屬違法或嚴重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反將造成公共利益的更重大之損害時,仍得斟酌案件之爭訟利益與公共利益(尤其是社會成本)之衡量考量,駁回原告之訴判定原告敗訴,此種判決或決定在日本就稱為「情況裁判」,在我國則可稱為「情況決定」或「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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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1400

行政訴訟法§198(情況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阻止方法與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行政訴訟法§199(因情況判決而受損害之救濟)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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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909
什麼是例外判決呢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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