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為何?
(A)逕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B)應先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結果方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C)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若無結果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D)應一律提起行政訴訟,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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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595), C(11846), D(330), E(0) #1266510

詳解 (共 6 筆)

#1330067
按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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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8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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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611
(C)協議先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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