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須先經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者,稱為:
(A)部分處分
(B)須當事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C)先行裁決
(D)多階段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5), B(1106), C(261), D(11158), E(0) #1266516
統計: A(205), B(1106), C(261), D(11158), E(0) #1266516
詳解 (共 3 筆)
#1347184
多階段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之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共同參與而言。
A.部分處分=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B.須當事人協力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作成可能需由當事人申請或經當事人
同意為前提
EX:公務員之任命或
給付行政之授予利益 身分證換發等等
C.先行裁決=是指對整個爭議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已經審理清楚,為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有利於繼續審理其他問題,仲裁庭就某一個或某幾個問題先行作出的終局性裁決。正如《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44
1
#1370133
比較:雙階理論(前公後私)
52
1
#1347205
B補充:例如身分證舊換新申請: 你(當事人)事先提出舊分身證,事後同意換取新證
4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