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廢止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B)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原則上得隨時廢止
(C)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應自知有廢止原因起 2 年內為之
(D)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該行政處分得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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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5407), C(4503), D(1502), E(0) #1266522
統計: A(275), B(5407), C(4503), D(1502), E(0) #1266522
詳解 (共 10 筆)
#1320204
| 合法 | 廢止 | 原處分機關 | 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 違法 | 撤銷 |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整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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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289
非授益行政處分:
原則上: 隨時廢止
例外: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122)
授益行政處分:
原則上: 不可廢止
例外: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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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119
廢止沒有知或不知的問題,只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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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73933
違法撤銷處分是知悉撤銷原因開始算
合法廢止處分是廢止原因發生後就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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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80552
知(撤銷>二個字)與發生(廢止>二個字)>>>豬(2 年)與花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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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370655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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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322
合法---廢止---原VA機關=§124+125
違法---撤銷---原VA機關;上級機關=§121+118
§123條第1項各款情形要注意,有時候不單考條文,會出例子要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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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384
(C)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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