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行政管理
(B)辦公環境改善
(C)服勤方式
(D)工作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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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60), C(73), D(521), E(0) #1509282
統計: A(103), B(60), C(73), D(521), E(0) #1509282
詳解 (共 2 筆)
#2413540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6條 (得提出建議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7條 (得提出協商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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