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明文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之行為
(B)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C)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D)因不知法規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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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2), C(18), D(426), E(0) #862250
統計: A(34), B(12), C(18), D(426), E(0) #862250
詳解 (共 4 筆)
#1254981
刑法上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1.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的21條第1項)
2. 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所為的行為(刑法的21條第2項)
3. 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的22條)
4.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刑法-23條)
5. 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刑法-24條)
刑法以外法律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1. 自助行為(民法-151條)
2.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民法第960條)
3. 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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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678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行政罰法非刑法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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