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明文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之行為
(B)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C)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D)因不知法規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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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2), C(18), D(426), E(0) #862250

詳解 (共 4 筆)

#1254981

刑法上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1.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的21條第1)
2.      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所為的行為(刑法的21條第2)
3.      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的22)
4.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刑法-23)
5.      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刑法-24)
刑法以外法律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1.      自助行為(民法-151)
2.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民法第960)

3.      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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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行政罰法非刑法

11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12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13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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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職務命令) 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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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罰法§11(B)行政罰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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