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行政罰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法為基準法,其他法律之規定均不得牴觸行政罰法
(B)行政罰法為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C)行政罰法為刑法之特別法,行政罰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罰法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特別法,行政罰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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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27), C(34), D(41), E(0) #862251
統計: A(13), B(327), C(34), D(41), E(0) #862251
詳解 (共 2 筆)
#1169802
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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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845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但應予注意者,為:
(1)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因而一個法律可同時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地位。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同時為平均地權條例的普通法。
(2)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民法以為補充;又如平均地權條例雖為土地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平均地權之實施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土地法以為補充。
(3)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條文間亦有此原則之適用。例如民法第一二六條有關於五年短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為民法第一二五條有關於十五年一般時效期間的特別規定,故應予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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