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那類人員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
(A)某市市立國民小學校長
(B)某縣縣議員
(C)地方法院法官
(D)某機關薦任第 9 職等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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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82), C(48), D(391), E(0) #1090670

詳解 (共 4 筆)

#2508556

10職等以上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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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44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B)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A)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C)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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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799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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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39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本法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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