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民法上「租賃契約」效力的敘述,何者錯誤?
(A)房客與房東簽約租屋一年,但租期未屆滿之前房東便將房屋轉售他人,新的屋主不得要求已入住之房客在租約屆滿前搬遷
(B)承租之房屋漏水,應由房東負責修繕
(C)承租之房屋因失火而毀損時,房客若無重大過失,可以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房客遲付租金超過三個月之租額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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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73), C(673), D(3409), E(0) #157162

詳解 (共 9 筆)

#209051

積欠房租達二個月房東有終止租賃契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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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685

租房子 兩個月; 租土地 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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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07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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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87

C、

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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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382
答案A,就是一般在講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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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749

房客遲付租金超過三個月之租額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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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760

A

買賣不破租賃要件

1.有租賃關係

2.出租人交付,承租人占有中

3.出租人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

4.經公證、租期五年以下(未經公證、5年以上、不定期限,不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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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542
(D)房客遲付租金超過[三]個月之租額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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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455
A看不懂,請問有哪位大大可以解釋一下a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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