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丙商行辦理商業登記文件,涉有偽造、變造情形,若經法院判處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等情形,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商業登記法第 30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B)停止營業一個月
(C)不符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規定,也不適用第 30 條登記事項虛偽情事之行政罰
(D)不符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規定,得適用第 30 條登記事項虛偽情事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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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8), C(327), D(799), E(0) #1711543
統計: A(188), B(28), C(327), D(799), E(0) #1711543
詳解 (共 3 筆)
#2987639
(雖然第29條第1項需要有罪判決確定才能罰,但因偽造是明確事實,可改依第30條進行處罰)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 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 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 租借房屋情事。 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 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 辦妥。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 ||
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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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003
但丙商行只是涉有,為什麼還可以依第30條開罰?
只要有嫌疑就可以開罰嗎? 是這個意思嗎?
從題目如何判斷出 偽造 是明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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