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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如經營商業,應給予以下何種處分?
(A)應撤銷其任用
(B)應先予停職
(C)送分
(D)應送監察院予以彈劾
(E)應先予撤職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4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2/12/18)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89年07月19日修正)

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5F
SunnyLO 研一下 (2015/01/07)
公務員之經營商業,

原則 : 不可以,違反者→「應先予以撤職」。公服法第13條第4項。

例外:可以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有限公司),未超過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法條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890719日修正)

13條 (原則)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例外)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6F
映映 小一上 (2018/12/21)

考選部公告這題是一律給分喔~

公服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是「應先予以撤職」

39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如經營商業,應給予以下何種處分? (A)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