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如經營商業,應給予以下何種處分? (A)應..-阿摩線上測驗
4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2/12/18)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89年07月19日修正) 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5F SunnyLO 研一下 (2015/01/07)
公務員之經營商業,
原則 : 不可以,違反者→「應先予以撤職」。公服法第13條第4項。 例外:可以→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有限公司),未超過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第13條 (原則)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例外)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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