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正當法律程序屬憲法保留事項,惟立法者仍得為不同之規定
(B)只有當公權力嚴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時,始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C)聽證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內容,行政機關為決定前皆應行聽證
(D)在制定正當法律程序相關之規範時,應考量各項程序可能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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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3), B(477), C(950), D(4329), E(0) #1609359
統計: A(1323), B(477), C(950), D(4329), E(0) #1609359
詳解 (共 10 筆)
#230063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9 號 節錄 理由書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
參考來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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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571
不管事法規命令之公布還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是得依職權辦聽證(非應辦聽證)
如果每一個行政議決or決議都要辦聽證,全台聽證辦都辦不完了,而且很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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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984
(C) 聽證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內容,行政機關為決定前皆應行聽證
聽證滿麻煩,消耗人力、時間也要有場所,行政機關那麼多,光一天就可以下好幾個處分,每個都要聽證真的不符合效益,而且除非很大條,否則人民也不一定想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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