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憲法規定,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社會保險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社會保險之效力、保險事故種類及給付等,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
(B)社會保險立法之目的與手段,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C)勞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D)社會保險立法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須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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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86), B(257), C(507), D(398), E(0) #1609366

詳解 (共 4 筆)

#2305396

Nr.609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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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623
釋字第 609 號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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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3579
給付行政是相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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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982
  • 絕對法律保留

    又稱「狹義法律保留」。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且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如:臨檢的要件、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等事項。

  • 相對法律保留

    如果牽涉到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如:補助、津貼),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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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4017
未解鎖
解釋字號 釋字第609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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