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0%者,視為空地
(B)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C)土地法規定,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
(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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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5), B(407), C(500), D(1606), E(0) #1712495

詳解 (共 10 筆)

#2530788
(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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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874

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0%者,視為空地(O)

(B)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O)

(C)土地法規定,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O)

(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X, 內政部才對,原條文如下26-1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 )

 

土法

87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平權

26-1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土法

11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

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

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 () 政府認定應予

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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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081
土法87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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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940
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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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552
D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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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629
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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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968

土§87
平§3、土稅§11
土§88
平§26-1、土稅§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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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427
土地法 第 87 條 凡編為建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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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796
(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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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1.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2.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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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365
(A)
土地法 第87條1項: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法 第87條2項: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B)
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7款: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C)
土地法 第88條: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D)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1條1項: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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