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0%者,視為空地
(B)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C)土地法規定,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
(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統計: A(905), B(407), C(500), D(1606), E(0) #1712495
詳解 (共 10 筆)
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0%者,視為空地(O)
(B)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O)
(C)土地法規定,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O)
(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X, 內政部才對,原條文如下26-1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
土法
第 87 條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平權
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土法
第 11 條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
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
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
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土§87
平§3、土稅§11
土§88
平§26-1、土稅§22-1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