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有關退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發現稽徵機關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C)稽徵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
(D)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溢繳稅款者,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5 年內溢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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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6), C(453), D(42), E(0) #1712501
統計: A(69), B(56), C(453), D(42), E(0) #1712501
詳解 (共 4 筆)
#2521878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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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538
原本自己的錯為五年內申請退稅,機關的錯為兩年內申請退稅。
目前修法改為自己的錯10年內,機關的錯15年內。
參考法條
第 28 條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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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99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1129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28條
令修正公布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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