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申報地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七十為其 申報地價
(B)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八十 為其申報地價
(C)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土地 現值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D)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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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7), C(21), D(166), E(0) #124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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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542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申報地價)(A)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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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342

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D)

(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七十為其 申報地價 >百分之八十

(B)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八十 為其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

(C)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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