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現行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A)為協助國防建設之貨物或勞務
(B)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
(C)自用乘人小汽車
(D)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及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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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8), B(23), C(32), D(21), E(0) #311049

詳解 (共 1 筆)

#951110

營業稅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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