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具備下列何事由者,仍得為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保險代理人?
(A)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
(B)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5 年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 3 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D)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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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45), C(33), D(29), E(0) #2341008
統計: A(102), B(45), C(33), D(29), E(0) #2341008
詳解 (共 3 筆)
#5970971
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
第1項 第十一款提到:
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
第3項提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
所以由此可知,第1項 第十一款的內容不適用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保險代理人。
因此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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