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徵收土地案件之需用土地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其徵收之申請程序,如何陳送核定?
(A)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B)應經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C)應經該管地方政府核轉內政部
(D)應經該管地方政府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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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46), C(23), D(31), E(0) #167329

詳解 (共 1 筆)

#1269428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5條

徵收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者,逕送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所屬機關者,應經其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三、需用土地人為鄉 (鎮、市) 公所者,應經該管縣 (市) 政府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

四、需用土地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經該管縣 (市) 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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