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127483
年份:114年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39 有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B)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 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