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B)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 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3), C(9), D(3), E(0) #3454075

詳解 (共 2 筆)

#6478877
(A)不用特別通知受益人 (B)六個月...
(共 3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7152340
這是一道關於《保險法》中人壽保險契約「停...
(共 19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