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司法事務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事務分配經預定後,若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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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09)
(A)司法事務分配經預定後,若有變更之必要,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O) (B)司法事務分配應經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議決(X;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C)司法事務分配應依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為之(O) (D)司法事務分配,雖有未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O) 法院組織法 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 查看完整內容 |
5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27)
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第 79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 5 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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