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根據國有財產法的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機關、學校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1 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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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113), C(1991), D(23), E(0) #1806957
統計: A(277), B(113), C(1991), D(23), E(0) #1806957
詳解 (共 5 筆)
#3332347
國有財產法 第40條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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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899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 ,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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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157
39 根據國有財產法的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機關、學校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 1 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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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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