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根據國有財產法的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機關、學校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1 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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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113), C(1991), D(23), E(0) #1806957

詳解 (共 5 筆)

#3332347

國有財產法 第40條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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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899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 ,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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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131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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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86
記法:臨→3個口;系→三小,急→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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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157
39 根據國有財產法的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機關、學校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 1 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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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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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53800
未解鎖
法規名稱:國有財產法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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