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一般而言,國家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者,保密期限之核定不得超過幾年?
(A)10 年
(B) 20年
(C) 30年
(D) 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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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68), C(1955), D(45), E(0) #1806961
統計: A(82), B(168), C(1955), D(45), E(0) #1806961
詳解 (共 5 筆)
#3332353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十一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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