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丙三人就共同繼承之土地協議為分割後,甲所取得之土地為乙、丙、丁之土地包圍,與公路無法相通,甲欲主張鄰地通行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權對乙丙主張鄰地通行權
(B)甲應就土地通行向乙丙支付償金
(C)甲應對非繼承人丁主張通行權
(D)甲有無償通行乙丙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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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877), C(151), D(3728), E(0) #163776
統計: A(118), B(877), C(151), D(3728), E(0) #163776
詳解 (共 9 筆)
#301865
自然袋地 → 要付費
人為袋地 → 免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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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57
民法§787(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789(通行權之限制)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A)(B)(D)
民法§789(通行權之限制)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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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510
依照民法第789條 第1項前段
因土地一部讓語或分割,而語公路無適宜知連絡,致不能為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其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789條第2項
前像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白話的說,因為分割而形成無法對外聯絡,基於行動自由的保護,必須要讓無對外者有通行權,而利益本來就是因分割,受分割者才取得,所以不能要求償金
本題甲乙丙的土地分割,讓甲對外無法連絡,所以甲有通行權,並且無庸支付償金
甲無法對外連絡不是丁造成所以不得對丁主張
所以A(錯在無權)B(錯在償金)C(錯在對丁)是錯的D是對的
因土地一部讓語或分割,而語公路無適宜知連絡,致不能為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其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789條第2項
前像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白話的說,因為分割而形成無法對外聯絡,基於行動自由的保護,必須要讓無對外者有通行權,而利益本來就是因分割,受分割者才取得,所以不能要求償金
本題甲乙丙的土地分割,讓甲對外無法連絡,所以甲有通行權,並且無庸支付償金
甲無法對外連絡不是丁造成所以不得對丁主張
所以A(錯在無權)B(錯在償金)C(錯在對丁)是錯的D是對的
參考資料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206000010KK0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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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347
Ⓞ<---外面的O(土地)要免費讓裡面的o(土地)走過,因為裡面的o沒路可以出來,一定要經過外面的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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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044
789已經明文列舉了讓與或分割,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相反的,買賣取得的土地應適用787條。個人見解,如有疏誤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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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73
c要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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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389
(A) 甲無權對乙丙主張鄰地通行權→甲有權對乙丙主張鄰地通行權,但無權對丁主張鄰地通行權 (B) 甲應就土地通行向乙丙支付償金→甲有通行權,無須向乙丙支付償金
(C) 甲應對非繼承人丁主張通行權→甲應對繼承人乙丙主張鄰地通行權,但對非繼承人丁不得主張鄰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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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35
法條寫"讓與"或"分割"。請問那"買賣行為"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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