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獨生女丙,經人介紹與丁男結婚。其後甲與乙,丙與丁均離婚。多年後,乙與丁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A)無效
(B)有效
(C)得徹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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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79), C(2), D(4), E(0) #370724
統計: A(292), B(79), C(2), D(4), E(0) #370724
詳解 (共 8 筆)
#708479
39、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獨生女丙,經人介紹與丁男結婚。其後甲與乙,丙與丁均離婚。多年後,乙與丁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A)無效 (B)有效 (C)得徹銷 (D)效力未定
【觀念解析】選項(A)正確。說明如下:
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第1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2項)。…」本題中,於丙丁未離婚前,乙丁原為直系姻親關係,嗣後該關係雖因丙丁離婚而消滅,然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故本件乙丁之婚姻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為無效。
http://pollyhuang2011.pixnet.net/blog/post/9319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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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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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08
輩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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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那個應該叫做988條第2項 法條條項是依 "條,項,款,目"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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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條2款無誤,請參照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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